索引号 | 6108280002/202307-00053 | 发文字号 | 佳政办发〔2023〕30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05 | |
标 题 | 足球比分|直播_bet007足球比分 &:办公室足球比分|直播_bet007足球比分 &:印发佳县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佳县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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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4日
佳县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充分发挥拦泥淤地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水利及其他项目实施部门建设的淤地坝建设工程,其他投资渠道和个人投资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工作负总责,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县级防汛责任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管理。负责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和工程维修养护、巡查(管护)人员报酬等日常管理经费,组织各镇(办、中心)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为工程所在地镇(办、中心)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工程日常维护、安全运用管理等制度;落实防汛行政、巡查(管护)、责任人;组织编制防汛预案,落实避险措施,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汛情险情上报、防汛抢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运行管理,协助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各镇(办、中心)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运用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淤地坝工程属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利公益性项目,受益群众主要为淤地坝所属村,所以在建设过程中各行政村负责协调解决本村淤地坝项目征占地块、淹没损失等补偿问题;涉及数个村的,如果确需补偿的由村委会自行解决,如果不作任何补偿由所属镇(办、中心)协调处理。
第七条县内中型及以上淤地坝要逐坝落实行政、巡查、技术“三个责任人”。工程安全运用行政责任人由工程所在镇(办、中心)镇长(主任)担任;巡查(管护)责任人由工程所在行政村负责落实,技术责任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对在淤地坝建设、管护、防汛抢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工程安全可靠、配套设施齐全、整体环境美观、运行管护到位、综合效益显著的要求,建设高标准淤地坝。
第十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各镇(办、中心)应负责做好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环境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以单坝为单位,组织编制初步工程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鼓励其他行业部门、企业、个人等多渠道新建、加固淤地坝,但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行业、个人投资建设淤地坝,均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淤地坝建设规划,执行淤地坝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小型淤地坝由各镇(办、中心)申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型淤地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型淤地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淤地坝工程初步设计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型淤地坝工程初步设计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大型淤地坝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此外,淤地坝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项目法人应以单坝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公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内容、工程投资等主要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淤地坝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汛期施工的,施工单位应落实防汛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在工程建成并经过一个汛期后进行。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报告、施工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合同等。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及防汛责任落实情况;
(五)档案资料情况。
第十八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运行管理责任主体(项目所在镇(办、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条各镇(办、中心)每年应组织各村按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劳动积累工,对集体使用的淤地坝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条各镇(办、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集体使用的淤地坝的管理工作,村组应建立管护组织,制订管护公约,落实管护人员。个户、联户、单位、城镇居民和其它组织兴建的淤地坝,由投资单位(者)承担管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淤地坝的管护范围:
(一)大型淤地坝为坝体以及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100米内。
(二)中型淤地坝为坝体以及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50米内。
(三)小型淤地坝为坝体及其边线以外20米内。
第二十二条在淤地坝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二)超越坝顶通行能力,行驶机动车辆。
(三)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或修建其它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因生产建设活动需要占用淤地坝时,应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淤地坝的管护组织和管护人员应对坝体、放水、泄洪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管护组织都要建立健全淤地坝汛期值班及汇报制度、通讯联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中心)人民政府汛前要对本区域内的淤地坝逐个进行检查,及时处理隐患,对下游村镇、厂矿和重要建筑物逐一制定“测、防、报”方案,组织落实,确保安全度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报批手续;不符合建坝条件的,限期拆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由责任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未按设计施工或未按规定进行管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淤地坝或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罚款超过10000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