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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5 17:01    浏览次数:次    

一、申报时间

2024年3月4日-3月25日,过后不再受理。

二、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1、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注: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2、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起付标准为7000元,超出部分按照7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罕见病救助

1、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或者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3周岁,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经医院确诊为相关部门公布的罕见病病种目录范围内患者,且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和家庭财产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2、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其罕见病相关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含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万元),可申请罕见病救助,超出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二次救助

1、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救助标准: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023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万元),可申请二次救助,超出部分按照7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注: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和大病保险支付费用,减去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后,按照医疗救助支付比例结算,其中政策范围内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统一术语规范执行。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个人自费费用-个人自付费用。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保险支付费用-医疗救助支付费用。

三、医疗救助申报材料

(一)患者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医保报销发票(仅限报销票据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票据)和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二)佳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及授权承诺书;

(三)佳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

四、申报流程

1、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罕见病患者: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办、中心)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及授权承诺书》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材料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医保局资料审核——县医保局拨付医疗救助。

2、二次救助:二次救助对象无须认定,直接携带申报材料到佳县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

附件1: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及授权承诺书(样表).doc

附件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样表).docx

附件3:罕见病目录.docx

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